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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為審理民法親屬篇第二章婚姻規定「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有無違憲而聲請解釋案,召開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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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太三指出,釋字458號解釋以前,民法1002條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可看出民法規定,婚姻是指一男一女。理由二是,迄今司法實務跟相關判決,都對有關婚姻的見解認為是以終生共同生活之一男一女的適法結合關係,大法官242、362、552、554號解釋也肯認民法婚姻是一夫一妻,而且認為夫妻父母用語具有男女性別的意涵。
▲司法院24日針對同婚釋憲案舉辦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場外同志團體舉彩虹旗、唱歌聲援。中央社記者陳至中台北攝 106年3月24日
同性的婚姻平權日前引起社會探討,大法官今(24)日召開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法務部部長邱太三庭上表示,我國數千年來社會對婚姻規範,就婚姻內涵與要件去規定,結婚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一男一女,但結婚是接續訂婚的婚姻行為,從民法親屬編諸多規定,是建構在兩性為基礎的概念上。
邱太三強調,民法機制不是單純就民法而言,是整個社會在數千年,就有關私法上婚姻結合,就有保障家庭跟婚姻這樣的機制,譬如刑法239、重婚、夫對於妻這樣的一個行為,都是相關的機制,所以單純修改民法,其他社會機制是臺南市善化區個人信貸 馬上造成衝擊。臺南市新化區證件借款 臺南市新市區小額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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